《容错纠错办法(试行)》释义

八桂先锋网     2019-08-14 10:17     浏览:7146


《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16条,主要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内涵界定、总体要求、适用对象、原则、实施主体、容错情形、程序规定、处置方式、整改纠正、工作纪律、澄清保护、授权规定、解释工作、生效日期等。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大力营造“担当为要、实干为本、发展为重、奋斗为荣”的浓厚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1.《办法》的制定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干部乱作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也有少数干部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有的庸政懒政怠政、改革勇气锐气弱化。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好干部要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要保护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当前改革开放已经步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更需要从制度机制上调动各级党员干部抓改革、促改革的积极性,争做改革的促进派;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极大丰富了党的干部工作的深刻内涵,鲜明树起了担当作为的时代标尺。及时出台《办法》,有利于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论述落到实处,有利于保护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二是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提出了“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强调指出:“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是党建理论的新突破,标志着全党在宽容干部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方面形成共识。制定《办法》,就是为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把严格管理和热情关心结合起来,对干部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让广大干部安心、安身、安业,推动形成崇尚实干、敢于担当的良好局面。

三是营造“担当为要、实干为本、发展为重、奋斗为荣”的浓厚氛围。广西已经走过60年的光辉历程。6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历届自治区党委、政府团结带领全区各族人民顽强拼搏、艰苦创业、接续奋斗,一步步从贫困落后走向繁荣振兴、从偏远封闭走向开放前沿、从温饱不足走向全面小康,各项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谱写了祖国南疆繁荣稳定新篇章。同时也要看到,我区仍是后发展欠发达地区这个最大区情没有变,仍是全国脱贫攻坚的主战场这个最大实际没有变,仍处于转型升级、爬坡过坎阶段这个最大特征没有变,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仍然是广西最突出的问题。2018年7月24日,自治区党委书记鹿心社在全区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大力倡导“担当为要、实干为本、发展为重、奋斗为荣”理念,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在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中建功立业、多作贡献。制定《办法》,就是要落实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从广西区情出发,大力弘扬“四为”理念,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2.《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有两项:一是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二是2018年7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上位文件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内,结合广西实际,针对干部职工普遍关心关注的共性问题,在《办法》中进行制度回应。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特别是破解难题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并及时纠错改正,有效消除和减少损失,保障改革创新顺利推进。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容错纠错内涵界定的规定。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适用对象。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二是适用条件。《办法》规定的适用条件是在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特别是破解难题过程中,有关工作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在推进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前提条件是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容错不是为了包庇错误,容错机制更不是“保护伞”“免死金牌”,要划清因乱作为而犯错与因敢作为而失误的界限,区分干部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要严格区分“主观无意”与“明知故犯”,“大胆改革”与“无视规矩”的界限。对于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不应纳入容错之列。

三是处理方式。经认定给予容错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给予免责、减责的,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相关问责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党章党规、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相违背。

四是目标效果。容错必须纠错,纠错与容错并举,不能偏废。在宽容和保护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单位或个人的同时,也要坚决防止搞纪律松绑、管理松懈。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清失误错误的性质、程度及原因,并与单位或党员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要本着有错必纠、有过必改的原则,及时做好纠错纠偏,有效消除和减少损失,保障改革创新顺利推进。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要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突出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让干部在制度和规矩的范围内放心放手去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真抓实干。对干部在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和造成的损失,要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容错纠错工作总体要求的规定。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是容错纠错的根本遵循。“三个区分开来”清楚地划分了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哪些失误和错误是可以纳入容错机制的,哪些失误和错误是要接受处罚的,为处理干部在改革过程中的失误和错误指明了方向,给改革创新者吃了一颗“定心丸”。

二是开展容错纠错要进行综合分析。在容错纠错过程中,要同时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六个方面因素,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的行为性质和造成的损失进行精准界定。一要看程度,将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二要看动机,是为公的无意过失,还是为己的谋取私利,把敢想敢干与胡干蛮干区分开来;三要看条件,是因为客观条件不具备导致的失误和错误,还是主观故意导致的违纪违法行为;四要看程序,是否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等相应程序,是否经过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五要看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改革方向,有关政策法规是否明令禁止;六要看后果,是否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造成损失后是否主动挽回或采取补救措施。通过综合分析,切实分清界限,把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和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有机统一起来,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在敢担当中创造新业绩,在善担当中展现新作为,在遵纪守法中作出新表率。

三是各级容错纠错实施主体要敢于担当。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部署,有利于激励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改革者,让他们全身心投入到攻坚克难的改革事业中。容错纠错考验的是各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问责机关的政治觉悟和担当意识。各级党委(党组)要引导党员干部提高思想认识、敢于担当作为,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大胆为创新者、担当者、实干者容错,让干部在制度和规矩的范围内放心放手去干事创业、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真抓实干。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干部职工。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容错纠错适用对象范围的规定。

本条将容错纠错适用对象范围定为12类,既包含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又包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既适用于个人、又适用于单位。在实施容错纠错中要突出主要对象,注重鼓励各级领导干部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敢于负责、勇于担当,注重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工作中攻坚克难、锐意进取。需要强调的是,问责机关在启动问责程序时,要同时对单位、个人两种主体是否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一并予以考虑和调查核实,防止出现重“个人”轻“单位”或重“单位”轻“个人”的现象。

在实践运用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按照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的有关部署要求,根据《办法》第十四条授权规定,结合地方实际,把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干部纳入到容错纠错范围中来,推动身处改革发展稳定一线的干部主动作为,敢闯敢试,想干事、干成事,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发展的实干家。

第五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事业为上,改革创新;

(二)坚持担当为要,发展为重;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五)坚持容纠并举,有错必纠。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容错纠错工作原则的规定。

容错纠错工作原则是指在实施容错纠错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对容错纠错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行动准则。本条规定这五项原则,体现了“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体现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体现了容错纠错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既各有指向、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互为条件,在实施容错纠错中应当自始至终把握运用好。

一是坚持事业为上,改革创新。事业为上是容错纠错的根本出发点,改革创新是推动党的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当前,广西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如何深刻领会把握好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总书记和党中央的亲切关怀转化为发展实效;如何应对挑战、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奋力开启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新征程;如何破瓶颈、强弱项、补短板、防风险,促进经济企稳回升,加快高质量发展,需要广大干部主动作为、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开展容错纠错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旗帜鲜明为改革者鼓劲、为实干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激励全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担当作为,自觉肩负起为党尽责、为民造福的重任,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团结带领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共襄建设壮美广西大业。

二是坚持担当为要,发展为重。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在改革开放进入攻城拔寨、跋滩涉险的重要阶段,尤其需要一大批在关键时刻豁得出、重大任务面前冲得上的“猛将”,在攻坚克难中闯关夺隘、攻城拔寨的“闯将”,在推进改革发展中敢于担当、狠抓落实的“干将”。现在,干部队伍中乱作为的现象相对减少了,但不作为慢作为的现象则有所抬头。开展容错纠错工作,必须牢固树立讲担当重担当、重实干重实绩的鲜明导向,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积极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对影响轻微的犯错不是“一棍子打死”,而是积极帮其改正,以严格要求和真心爱护激励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制度规矩的范围内放心放手去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真抓实干。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容错纠错工作的生命线。容错纠错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在事实认定、性质把握和处理分寸上求“实”求“是”。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精准认定事实,全面严格审查、核查线索材料,对该容错的大胆容错。要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不护短,不徇私情,既不能冤枉任何改革实干者,又不能姑息任何顶风违纪者,使容错纠错每一项工作都能够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要自觉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贯穿容错纠错始终,全面维护党纪权威、体现党的政策,推动实现良好的政治、纪法和社会效果。

四是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依纪依法、坚守法纪底线,是实施容错纠错的重要原则。容错纠错是鼓励广大党员干部改革创新、谋事创业,保护担当实干者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容错纠错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依纪依法,坚持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失误和错误行为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要注重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五是坚持容纠并举,有错必纠。“容错”与“纠错”,二者辩证统一、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如果只讲“容错”不讲“纠错”,就会变“容错”为“纵错”。容错是激励的手段,而不是包庇纵容;纠错是给干部改正错误的机会,使其不至于越走越远,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更大损失。有错误必须立即纠正,有错不纠,即为失职;只容不纠,就是放纵。实施容错纠错,必须坚持容纠并举、有错必纠的原则,切实把容错与纠错有机统一起来,善于分析出错根源,找准出错原因并总结反思,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补救,将损失控制在较小范围内,切实防止故意犯错误、犯重复性错误、犯原则性错误。对犯错误的同志,不能一容了之,要认真开展回访教育,帮助其重树信心、汲取教训,形成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的浓厚氛围。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是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以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坚持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开展工作。

【释义】

本条主要是关于容错纠错实施主体的规定。

根据《实施意见》中“建立‘谁问责、谁负责’的容错纠错机制,以各级党委(党组)为实施主体,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以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具体办理”的规定,本条关于实施主体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党委(党组)是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主体。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统一领导,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听取有关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审定容错纠错的有关事项,既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监督,又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旗帜鲜明地为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大力营造“担当为要、实干为本、发展为重、奋斗为荣”的浓厚氛围。

二是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以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容错纠错工作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执纪,把握政策界限,对属于容错纠错的问题,通过规范程序、把握政策、妥善处理,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充分体现容错纠错机制的要义和导向,切实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容错,日常管理要体现组织温暖,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选拔任用要公正合理;对因“公”犯错受到问责处理的干部,影响期结束后,要与其他干部一视同仁,该使用的大胆使用。要注重案例引领,作出示范引导,既避免不敢容不会容,又防止突破党纪国法底线,推动制度真正贯彻落实到位。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也要积极作为,认真执行容错纠错机制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严格落实容错纠错的工作要求,既保护担当作为的干部,又要对应该问责的行为严肃问责,防止混淆问题性质,确保容错纠错机制全面、正确落实到位。

三是容错纠错需要共同发力。《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并进一步规定“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由此可见,除了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有问责权限外,党的工作部门也有问责权限。因此,按照“谁问责、谁负责”的容错纠错机制要求,除了各级党委和纪委要扛起问责工作分内之责外,党的办公厅(室)、组织、宣传、统战、政法、机关工委等党的工作机关,也要肩负起问责追责和容错纠偏的工作重担,这样“谁问责、谁负责”的容错纠错机制才能全面推开,全面落地。

第七条 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在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错误,为推动发展出现无意过失,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予以容错并视情况免责、减责:

(一)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没有明令禁止,不属于有禁不止、明知故犯的;

(二)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规定的决策程序或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报告,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

(四)存在不可抗力影响或难以预见的因素,不是主观故意的;

(五)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不是坐视不管、任其发展的;

(六)其他可以容错的情形。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容错情形条件的规定。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本条在自治区党委《实施意见》明确的五个容错条件的基础上,加入了一条兜底条款。本条分六项:

第(一)项规定的是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没有明令禁止,不属于有禁不止、明知故犯的情形。无论是容错还是纠错,都应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运行。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是党员干部的行为底线,对于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明令禁止的行为,不符合容错情形,不能予以容错。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明晰容错纠错与违纪违法的区别,明确“错”的边界和底线,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防止混淆问题性质。

第(二)项规定的是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出于公心”是指出于为公众利益着想、以发展大局为重,考虑事情以国家或集体的利益为出发点。要注意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考量:一是主观上,看动机,看是否出于公心、是否为了发展、是否有违反法纪的主观故意;二是客观上,看是否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必须同时满足“出于公心”和“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才符合容错情形,二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

第(三)项规定的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规定的决策程序或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报告,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情形。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并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善于集中统一”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此条在实践中应注意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三)(四)种情形区分开来,即不能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不能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不能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四)项规定的是存在不可抗力影响或难以预见的因素,不是主观故意的情形。“不可抗力影响或难以预见的因素”主要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政策调整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第(五)项规定的是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不是坐视不管、任其发展的情形。“主动挽回损失”,是指党员干部在违规违纪或失误错误行为已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或减少损失的补救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是指党员干部在违规违纪或失误错误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主动采取弥补措施,消除负面影响或把负面影响尽可能降低的行为。这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新增规定,违纪党员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行为可以得到宽大处理,以体现宽严相济的执纪政策,本项将其列为容错情形之一,体现了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衔接。

第(六)项是兜底条款。其他经过研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也可按照容错程序予以容错。

本条在运用中应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容错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在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的失误错误,为推动发展出现的无意过失,才能予以容错,其他不符合这个前提的行为不能予以容错。

二是六种情形的运用。在符合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六种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考虑容错纠错。符合的情形越多,运用容错纠错的依据就越充分,责任追究时就越能得到宽大处理。

三是要整体把握。容错纠错是一个由认定错误、容错、纠错三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不能把某一部分的工作与其他部分割裂开来,必须结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以及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和挽回损失等六个方面的因素综合判断,整体把握。比如,有的行为符合容错情形,可以予以容错,但容错后是否会必然免除责任或降低一个档次处理,还要看其他六个方面的要件,不能把容错简单等同于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八条 容错纠错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承办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启动。承办机关在启动问责程序的同时,应同步考虑是否符合容错条件、有无容错情形,自动启动容错认定机制。

干部本人或单位也可提出容错书面申请,承办机关应当受理。经审核不符合容错条件的申请,承办机关应当及时给予解释答复。

(二)调查核实。承办机关应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

(三)提出建议。承办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与相关部门沟通会商,提出容错认定以及免责、减责的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党组)。

(四)决定。党委(党组)根据承办机关提出的建议,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结论。

(五)反馈。经党委(党组)审定,对给予容错的,由承办机关书面反馈给容错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容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归档。容错工作的调查报告、适用理由、报批手续以及容错决定等材料,由承办机关及时入卷归档。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办机关开展容错纠错工作的程序规定。

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容错纠错工作中的六个重要环节和关键步骤,细化工作措施要求,增强容错纠错程序性和实践操作性。承办机关在办理过程中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本条所规定的程序逐步开展工作,不允许缺漏程序,在运用中还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启动。问责机关在启动问责程序时,要秉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的理念,既注重发现需要问责的情形,也同步考虑是否符合容错条件、有无容错情形,避免问责泛化、简单化。干部本人或单位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也可主动提出书面申请,承办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审核不符合容错条件的申请,承办机关应当及时给予解释答复。

二是调查核实。承办机关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核查了解申请容错单位或个人实施行为的具体背景、目的、过程和后果,并在充分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申诉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是提出建议。承办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应及时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容错纠错意见进行沟通会商,对当事人的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党组)。通过沟通会商,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有利于为党委(党组)决策提供全面、客观、准确的参考依据,有利于容错结果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是决定。容错决定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容错纠错工作必须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党委(党组)在研究讨论容错纠错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在研究讨论容错纠错事项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容错事项的性质,予以恰当处理。

五是反馈。对给予容错的干部,在三个层面做好反馈工作:(一)书面反馈给容错对象本人。书面反馈的形式一方面体现了容错纠错工作的权威性、严谨性,另一方面容错对象持有承办机关的书面反馈意见,有利于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给予容错免责的,除了反馈给容错对象本人,还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这样有利于发挥正面导向作用,教育引导容错对象所在党组织、单位等正确认识容错适用情形条件,为激励干部放开手脚、担当作为营造良好的干事氛围。《办法》对通报范围等问题只作原则规定,不作统一要求,目的是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紧密联系实际、细化具体要求留下余地,各单位应本着有利于工作开展、有利于激发干部干事热情、有利于强化正面引导的原则,在执行中科学确定通报的范围。(三)抄送其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将容错决定抄送其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有利于进一步扩大通报知晓的范围,促进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后续的干部回访、重新使用等工作。与此同时,对不予容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该组织处理的及时给予组织处理,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及时作出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归档。承办机关应当做好容错纠错归档工作,容错工作的调查报告、适用理由、报批手续以及容错决定等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办理过程和处置情况,承办机关要妥善保管,并作为重要资料及时入卷归档。

第九条 经认定给予容错的,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出现失误、错误和损失较轻的,酌情予以免责;

(二)出现失误、错误和损失较重,经积极整改纠正,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酌情予以免责或减责;

(三)出现失误、错误和损失严重,经积极整改纠正,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酌情予以减责。

给予免责、减责的,必须在相关问责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党章党规、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相违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容错处置方式的规定。

本条共有两款,分别规定了经认定给予容错的两种处置方式,分别是免责和减责。

第(一)项规定的是出现失误、错误和损失较轻的情形,可酌情予以免责。这里的“较轻”,既指导致问题和所犯错误的性质较轻、情节较轻,也指后果影响的程度较轻。

第(二)项规定的是出现失误、错误和损失较重,经积极整改纠正,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情形,可酌情予以免责或减责。这里的“较重”是相对于前款“较轻”而言,指虽然失误、错误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损失、后果影响较重,但后来的整改纠正措施有力,没有使问题继续往坏的方面发展,而是向好的方面发展。这款规定主要侧重于看整改纠正,看是否挽回了损失或把损失减轻到最低限度,是否消除了不良影响或将其控制在最低程度。

第(三)项规定的是出现失误、错误和损失严重,经积极整改纠正,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情形,可酌情予以减责。这里的“严重”是比“较重”更深一个层次,失误、错误在性质上已经构成了违纪,造成的损失也已经达到必须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程度。

本条在运用中需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免责和减责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进行,不得与党章党规、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相违背。

二是正确理解免责和减责。免责是指免除相关责任,减责是指从轻或减轻处理。从轻处分,是指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不能简单地将“容错”等同于“免责”,容错包含了在处理时要从宽从轻考虑,不能认为容错了就没有责任、就不应该追究责任,减责也是容错。即使获得容错免责,也并不等于没有错误,同样要积极改正错误。

三是正确把握失误、错误和损失“较轻”、“较重”和“严重”三者之间的划分与定性。“失误”侧重强调主观上的认识态度等方面原因,“错误”侧重强调问题行为的性质,“损失”侧重强调行为的后果影响。对于“较轻”、“较重”和“严重”三者之间的区别,要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来把握,既注意看问题的性质情节等方面因素,又注意看后果影响程度等方面因素,妥善把握事业为上、担当为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整体把握、综合判断。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从宏观上把握容错平衡问题,对同一地区、同一系统、同一单位内类似的问题,要统筹把握,防止处理畸轻畸重。

第十条 对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优秀年轻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

对给予减责的,酌情减轻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容错结果运用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了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不受影响的具体方面。在《实施意见》规定“对给予免责的,个人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的基础上,《办法》增加了对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在“职称评聘”“考核奖励”方面也不受影响。实践中,职称评聘、考核奖励等与干部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把这些方面吸纳进来,有效回应了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关切,进一步拓展对容错结果运用正向评价的覆盖面,有利于保护和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二款是给予容错减责干部如何处理的规定。给予容错不等于纪律松绑,不是一旦认定符合容错情形条件的就一律给予免除责任,而是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容错纠错工作主要目的是调动各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因此,《办法》在容错纠错结果运用部分,主要规定了对党员干部个人容错结果的运用问题,对于给予单位容错的结果运用,未作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在执行中,可以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参照《办法》对党员干部个人容错结果的运用来执行。比如,给予容错免责的,可以考虑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先评优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干部整改纠正方面的规定。

本条的目的是明确当干部担当作为出现失误错误后要及时纠正补救。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迫切需要全区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担当实干、砥砺奋进,撸起袖子加油干、甩开膀子抓落实。在攻坚克难、推进改革过程中,只有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才能让改革永不停顿、创新永无止境。但容错不是最终目的,推动事业发展才是目的,容错的同时必须注重纠错,才能有利于事业发展。容错纠错的总体要求是有错必纠、有过必改。有错不纠,即为失职;只容不纠,就是放任。只有既敢于容错又积极纠错,才能发挥预期作用,引导干部既勇于担当、大胆创新,又注意改正错误、少走弯路。

在容错纠错过程中,要不断增强“防错”意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未达到问责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的小毛病、小问题、小错误,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及时发现,及时教育提醒,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做到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鼓励党员干部对自身出现的失误错误,及时、主动、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努力将负面影响尽可能减少到最低限度。

要注重引导干部及时改正错误。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形式举一反三,反思失误错误背后的原因,梳理利弊长短,总结未来实践需要注意的因素,对照检查克服主观缺点,避免重蹈覆辙,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党员干部本人应对失误错误认真进行反躬自省,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控制和消除负面影响;同时,主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避免再犯类似错误。这也是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内在要求。

要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好执纪问责“后半篇文章”。对给予容错的党员干部,要加强跟踪回访、跟踪教育,容错认定机关要通过谈话、提醒、反馈等方式,加强思想开导、答疑解惑,加强关心关爱,引导他们重燃对事业的信心决心,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第十二条 在容错纠错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失职渎职、纵容包庇等行为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容错纠错工作纪律要求方面的规定。

本条的目的是严明容错纠错的工作纪律,确保容错纠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在容错纠错过程中,调查组成员、党委(党组)班子成员、问责机关的领导干部以及参与容错纠错的其他有关人员,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注重证据调查的合规性、合法性,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正执纪、公正量纪的原则开展容错纠错。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调查组成员如存在可能影响容错纠错客观公正进行的情形,应自觉回避。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失职渎职、纵容包庇等行为的,坚决予以惩处。

第十三条 对干部有关问题的反映,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事实、澄清是非、作出结论。

对受到不实反映、诬告陷害的干部,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为其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

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的,严格依照有关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干部进行澄清保护方面的规定。

建立澄清保护机制,维护党员干部的名誉权,从个人层面来讲,有利于被诬告者恢复受损名誉,保障干部权益,让干部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使他们放下思想包袱、心无旁骛干事创业;从集体层面,就是要表明单位和组织的鲜明态度,提升组织的公信力,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从社会层面来讲,鼓励广大党员和群众积极向上向善,通过努力工作获得相应的待遇,不断净化社会风气,营造崇德向善、遵规守法的良好社会环境。本条分三款:

第一款规定的是对干部有关问题反映的处置方式。各级党组织要为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对干部有关问题的反映,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事实,对有问题的干部不放过,对没有问题的干部要及时澄清是非、作出结论,表明单位和组织的态度,消除负面影响。

第二款规定的是对受到不实反映、诬告陷害的干部要以适当方式及时澄清正名。其中“适当方式”可以通过当面告知、书面通知、印发通报、媒体公开、召开党组会议等形式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诬告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

第三款规定的是关于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的,要严肃惩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指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将有关诬告陷害条款由原条例的组织纪律部分调整到现在的政治纪律部分,并对这一条款进行补充、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诽谤诬告是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中国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根据这些规定,《办法》明确,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并作为典型通报,切实提高党纪处罚的有效性和震慑力。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单位的具体操作办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党委(党组)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的授权规定。

各级党委(党组)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时,应严格遵循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不得同党章党规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一旦发现有抵触的,由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此前我区各地各单位制定的关于容错纠错工作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或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但各地各单位有相关规定的,在各地各单位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内,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承担。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解释权的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其制定的党内法规进行解释,不得授权部、委、厅、局等进行解释,但是具体解释工作可以由部、委、厅、局等承担”的规定精神,《办法》由自治区党委进行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承担。《释义》属于对《办法》的解读,有助于全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更好理解和把握运用容错纠错相关政策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作中准确掌握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效日期的规定。

《办法》的生效时间是2019年1月19日,对于发生在此时间点之后的行为,都适用本办法;对于此时间点之前发生的行为,但在此时间点之后进行问责的,适用本办法;对于发生在此时间点之前的行为,且此时间点之前已进行问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