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重视科研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共贺州市委、贺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贺州市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贺发〔2016〕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经费补助
第二条 对科研人才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科研项目(课题),可以根据其所获科研经费由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第三条 申请科研项目(课题)经费补助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需在项目立项下达当年到市科技局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供项目(课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认真填写《贺州市科研项目(课题)经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1);
(三)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审核科研经费补助申请材料,汇总上报市政府;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拨补助经费,所获补助经费须用于相关科研项目(课题)实施。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
第四条 认定范围。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产业等活动。其主要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标准、新材料、新装置、新品种及其他知识产权等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和成果。
第五条 奖励对象。与区内外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签订了交易额不低于1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包含技术开发合同),已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在我市形成产业化生产的市级企事业单位,由市级财政给予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并产生交易的当年必须先到市科技局进行预登记;待完成成果转化并形成产业化应用即可申请该年度奖励。
第七条 进行预登记所需提交材料及要求:
(一)填写贺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预登记表(附表2)。
(二)成果持有证明。即科技成果提供方对拟转化成果的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版权证书、农作物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临床实验批件等。
(三)成果交易证明。
1.经成果持有方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中:技术转让合同全部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技术开发合同中,受委托方在合同签订前持有相关的科技成果所有权证明的,可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
2.商业化交易证明。采用货币方式交易的,需提供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卖方的正规发票。采用技术入股或收入分成方式交易的,提供买、卖双方约定的股权分配文件或者收入分成文件。即技术需求方按合同要求对技术提供方给予的成果转化收益(现金、股权等)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汇款证明、股权分配证明等),且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每件交易额、卖方股权收益或者收入分成总金额不低于10万元。其中,农业类的同一成果的交易金额可以累计。
(四)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八条 申请奖励时需提交材料及要求:
(一)填写贺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申请表(附表3)。
(二)成果转化实施总结报告,含成果转化实施过程、成果转化应用效果等内容,报告须详实准确。
(三)成果转化完成及产业化应用证明。成果转化完成并产业化应用,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中:转化为新产品或新设备的,提供新增产值、税利等经济效益财务证明;转化为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等的,提供使用单位的推广应用证明和经济效益财务证明。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单位需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市科技局受理申请及审核认定申请材料,并将审核及考察结果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按奖励资金标准及范围给予拨付。每项成果转化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成果奖励的项目及科研人员,由市财政给予等额奖励。
第十一条 申请科技成果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获奖当年持相应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和原件到市科技局进行登记,并填写《贺州市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附表4),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相应材料,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拨奖励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已获奖励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所转化的技术和成果,造成了环境污染或安全危害;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和在市管园区范围内生产经营的企业。各县(区)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地引进和培养人才的有关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贺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由市委人才办商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