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纪委监委研究法规室负责人解读《关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积极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

广西日报     2019-10-16 16:47     浏览:2890


把好澄清正名“方向盘” 为担当作为者撑腰鼓劲

——自治区纪委监委研究法规室负责人解读《关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积极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

 

本报南宁讯 (记者/王春楠)让吃苦者不吃亏、流汗者不流泪、担当作为者没有后顾之忧,心无旁骛、义无反顾地撸起袖子加油干!日前,经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纪委出台了《关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积极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科学界定诬告陷害行为、规范开展调查处理、妥善进行澄清正名、有效惩防诬陷行为作出哪些规定?对此,自治区纪委监委研究法规室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办法》明确了如何界定诬告陷害。”该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诬告陷害是指本人实施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向党和国家有关机关、组织、领导干部等作虚假告发或者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纪律法律追究、毁坏人格名誉、影响提拔使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同时,《办法》区分错告和诬告,坚持畅通检举控告渠道的原则,对举报人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误告、检举失实的,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办法》还明确了从重加重情形。规定对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诬告陷害手段恶劣,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巡视巡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9种恶意诬告、规避查处、影响严重的诬告陷害行为,从重或加重处理。

对于开展调查处理,《办法》明确了调查主体。对于诬告陷害行为人是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的,由相应的县级及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诬告陷害行为人是其他人员的,由负责核查的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举报人所在单位处理。《办法》还严格了审批程序,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且具备可查性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受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经报本级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对诬告陷害行为进行查处;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认定为诬告的,须经设区市及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同时,《办法》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人事、公安、检察、审判、审计、信访等部门、机关信息沟通联系机制,经常沟通重要信息,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及时发现和处理诬告陷害行为。

“必须及时为受到错告诬告干部澄清正名,让好干部吃下‘定心丸’”。该负责人解读,《办法》明确如何进行澄清正名。一是细化澄清情形。《办法》明确,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全部失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部分属实,但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已经做出容错纠错认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应按程序给予澄清正名。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核查确属不实反映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不开展澄清工作;因客观条件所限难以查实又不能明确排除的,不开展澄清工作。二是明确澄清要求。《办法》规定,经调查核实认定干部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且符合澄清情形的,经征得被诬告陷害人本人同意后,实施澄清工作;必要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报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由其直接实施澄清。三是规定澄清方式。《办法》坚持严格保密与适度公开相结合、对本人负责与对组织负责相结合、澄清事实与震慑诬告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反馈、通过网络媒体公开通报等,对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的澄清正名方式。

恶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既违纪也违法。对于如何惩防诬陷行为,该负责人解读,首先,《办法》要求厘清教育监管责任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应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干部的主体责任,积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检举权、控告权,坚决抵制诬告陷害行为。党的工作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责任。其次,分类追究违纪违法责任。诬告陷害行为人是中共党员或公职人员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诬告陷害行为人是非中共党员和非公职人员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依法处理;诬告陷害行为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办法》还规定,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第三,实行“一案三查”。在追究诬告陷害行为人违纪违法责任的对因教育、管理不力,连续发生或者大面积发生诬告陷害行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有关党组织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查处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释放了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强烈信号。

(作者:王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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