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鸣、张建锋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贺州新闻网     2019-10-31 08:47     浏览:4270


庭审现场

人民警察应该是人民的保护伞,是正义的化身。但有一些警察却滥用职权,知法犯法,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10月29日,平桂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对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城北派出所原教导员雷鸣、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建东派出所原所长张建锋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雷鸣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张建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该案在广西桂林市平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被告人张建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滥用职权罪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雷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年底至2017年5月间,雷鸣接受城北派出所辖区某涉黄场所经营者李建桥的请托,明知该经营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存在违法行为,但从未安排民警进行查处,并为李建桥容留卖淫行为打招呼,纵容该容留卖淫场所违法经营。先后收受李建桥给与的财物10.84万元。

2014年至2017年5月间,雷鸣作为城北派出所教导员和法制员,在城北派出所办理的"李某亮、舒某等人卖淫嫖娼案"等11起案件过程中,对涉案的18名违法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同意对上述18人不送执行拘留,并违规罚款。在城北派出所办理"刘某、黄某卿等四人在某休闲会所容留、介绍卖淫案"和"黄某伟、胡某在某酒店容留、介绍卖淫案"过程中,其明知案件中的刘某、黄某卿等六人的违法行为已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同意办案人员对上述六人只进行行政处罚,不予刑事立案侦查。

2017年1月至5月间,张建锋接受经营涉黄场所的李建桥、经营娱乐场所的曲某和胡某、经营涉赌场所人员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涉黄、涉赌等场所提供帮助,纵容涉黄、涉赌场所违法经营,先后收受他人贿赂17.2万元。

2016年9月11日至2017年3月18日,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建东派出所民警查处"某休闲中心"和"某养生堂"等涉黄场所及涉嫌卖淫嫖娼案中,授意办案民警对涉案的应执行拘留的违法人员予以释放。

法院认为,雷鸣、张建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雷鸣、张建锋还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人员"以罚代刑""以罚代拘",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

平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赵澜岚说道:“作为执法人员,是国家法律的具体实施者,也是国家法律的维护者,我们执法人员,首先就应当遵纪守法,树立正面的政法队伍形象,去努力维护我们社会的公平、正义。”

(广电融媒体记者 孔金花 通讯员 陈凤英 罗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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